第一计:未雨绸缪 自保而全胜
企业要谨慎地选择合作伙伴。一般大型的、规范运作的企业都会提供完整的格式合同。而对于那些有合作诚意,但还没有建立规范流程的合作伙伴,企业首先应该从自身规范做起。
发生合作关系时,可把每一环节和步骤用书面方式记录下来。比如接受订单时,如果对方不愿签订合同,不妨让对方以传真或信件方式告知合同具体内容;出货时,也可传真给对方,并要求对方签字后回传;出货之后,以书面形式确定货物型号、批量、质量、具体地点、单价以及总价。这样做只会使对方认为很专业,并且对最后提供的货物感到放心。同时传真和书信都可作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。
如今企业越来越看重知识产权,这种情况下,制造企业接受订单时必须尽最初的审查义务。比如,要求对方出具书面证据、商标证书以及专利证书复印件。
律师特别提醒:欠条比收货单有利
对方如果给出收货单或欠条,此时“欠条要比收货单有利。”徐敏律师说。因为收货单上只写明了日期以及收到多少货,对货物质量并没有明确的标识,是日后容易出现麻烦的地方。但欠条上写的只是对方欠多少钱,并不涉及产品质量等因素。
在对方拖欠款项也不愿意给欠条、生产企业又不想断了合作关系时,可以采用对账方式。比如截至什么时间、具体欠企业多少钱,让对方确认后回传。一般一个月以上的账目就可以做一个确认。所有的该类资料都要统一整理,放在专门的档案文件里以备万一。
第二计:不战而屈人之兵
出现债务纠纷后,诉讼实际上是所有救济手段中的底线,很多人都陷入了“赢了官司、输了市场、丢了买卖”的尴尬境地。因此,债务纠纷中首先要搞清楚,企业的目的是以最快时间、最小损失获得最大回报。
欠款可分为有钱不还、无钱可还,还有就是双方确实存在矛盾。对于无钱可还的情况,不妨双方协商达成一个还款计划,这样可以减少企业的实际损失。
律师特别提醒:把债权变成股权。追索过程中,可采取一些双方都满意的方法,比如把债券变成股权,在有些情况下,债权人还介绍业务给债务人。这种情况下,债务企业一旦“缓”过来,第一时间应该还钱,这其中,律师是一个沟通者的形象。
第三计:以智克力 先胜后战
对于企业来说,打官司并不是去趟法院那么简单,要做很多准备工作。
首先要确认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。有些案子看着明明是企业有道理,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,但已经过了“两年”的诉讼时效,只能眼看着损失发生。
其次看证据是否清晰,能不能用。如果不能用,就一定要事前补好。在没有诉诸法律前可能还有机会补充,一旦对簿公堂,机会就渺茫了。如果对方不愿意合作,那么一定要寻找方法留下证据,比如电话录音形式,当然,这需要公证。其三,还要选择利于自己的管辖区进行诉讼。毕竟,熟悉的地方会减少很多麻烦。
律师特别提醒:何为“诉讼时效”?所谓诉讼时效,是指从约定还款时间开始之后的两年以内。如果对方没有打欠条,那么必须有明确的证据确认追逃开始的时间,这就是所谓的法律事实。企业可以挂号信方式、传真方式要对方承诺,如果能把这些物件进行公证自然是更有说服力。
第四计:因势利导 借力打力
现实中,即使赢了官司,执行仍不到位的现象很普遍,就是申请了强制执行,法院执行庭人手有限,也很难做到每天都盯着债务人,找出被隐匿的财产。
对于债权人来说,尽管有提供隐匿财产信息的义务,但是经常是债权人没有精力和技能去做这件事,同时还欠缺行使调查的权力。
律师特别提醒:执行不力的情况下,求助律师。事实上,面对执行不力的情况,有些律师事务所可以帮助债权人寻找可执行财产的证据。因为律师有一定的行使调查的权利。工商所的注册登记、房屋管理局、税务局等信息对律师是开放的,对私人却是封闭的。
第五计:兵不厌“诈”
记者从江苏某医疗器械公司(以下简称A公司)听到过这样一个故事,是某资产管理公司在追债时使用过的技巧,其中机巧,或可借鉴。
A公司8年前从银行拿到一笔3000万元贷款,当时由于涉及一个国家支持的课题项目,该笔贷款没有要求办理任何抵押或质押手续。公司用起这笔钱也“如沐春风”毫无顾忌,除了每年支付一定的利息费用,甚至淡忘了这笔钱的出处。事实上,贷款在5年前已到期,利息支付也在5年前停止了,只是贷款因各种原因没有还回。
A公司老板回忆:“几年以来,银行方面没有人来追讨过这笔债务,由于公司经营一直红红火火,银行方面甚至还有人找我们谈是不是可以再贷一些款。但一年前,忽然有一家资产管理公司的人找到我们,说银行把我们的3000万元贷款债权已转卖给他们,但他们此行的目的并不是来催讨这笔债务,而是希望通过‘债转股’成为股东。除了获取股东收益外,他们承诺并不介入公司的内部经营。”
“我当时想,可能是看好公司的经营状况吧,更何况我从银行核实的结果与他们说的完全一致,于是,就在他们准备的有关‘债转股’的书面申请文件上签章了。”(记者加注: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要进行“债转股”必须申请国家的批准)”
可谁知,没过多久,A公司收到该资产管理公司的一纸起诉状,要求归还3000万元贷款。于是该老板急忙打电话给那家资产管理公司,问不是‘债转股’吗?怎么一下又起诉了。对方告诉他,“‘债转股’国家不批了,我们必须把债追回来,只能起诉。”
律师特别提醒:这是对方耍的手段。这笔贷款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,对方已经失去胜诉力。对银行来说,这是一笔死账、坏账,而对A公司来说,是完全可以不还的。然而,当银行把这笔死账/坏账卖给资产管理公司时,这些公司是费了脑筋的,而“债转股”正是他们煞费苦心想出来给A公司下的套,当A公司老板在“债转股”的书面申请文件上签章时,等于他又重新承认了他们的债权。兵不厌诈,商家也一样。关键是你使用时的分寸、火候与对象。